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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规——婚前保健内容及医学检查意见

来源: 2019-06-01 17:37

 一.婚前保健内容:

(一)婚前保健服务包括:

1.婚前卫生指导:指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知识。

2.婚前卫生咨询:指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二)婚前医学检查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的,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的能力,比如唐氏综合征,苯丙酮尿症酸中毒。(本条强调的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而并非所有的遗传病,做题时容易出错)

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它传染病。(本条强调的也是指定的一些传染病,而并非所有,常考的指定传染病一般就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等)

3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1.对患有指定传染病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暂缓结婚(注意是暂缓结婚,而不是禁止结婚或者不宜结婚)

2.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3.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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