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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医疗招聘-医疗卫生法规——非法采集血液的情况

来源: 2019-06-01 17:37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

(2)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

(3)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4)租用、借用、出租、出借、编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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