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X射线影像诊断。这四类有的针对特定疾病有着十分显著的疗效,有的是大部分疾病诊疗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日益扮演了重要角色,所以国家针对放射类诊疗的管理也进行了加强。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于2006年1月24日发布,2016年1月19日修改,可以说,此规定的颁布与修改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我们规定中所说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既然囊括的范围如此广泛,那么规定中都对什么进行了规范,具体规范了些什么,我们来简要的分析一下重点的内容。
第一,就是执业条件,总体来说,若想职业应申请相应的资质并且具有相应的设备以及具有相对应能力的人员,另外仍需配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避免射线对医护人员的伤害。
第二,不同的项目需要向不同的等级的部门进行审批,比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扩建等项目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审批后才可使用。
第三,保证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医疗机构要担负起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落实制度,保证质量以及安全;如果遇到事件,要担负起调查处理的责任。
第四,对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对于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使用不合格设备的,安全防护不到位的,发生严重事故的,发生放射时间未给予相应补救未报告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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