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南医疗招聘-卫生法律法规高频考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一条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下文内容是献血法的第一条的解剖分析。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输血在临床急救的过程中常常需要,有时候甚至直接决定了抢救是否成功,因此需求量很大这就要求我们在用血的过程中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现阶段人造血液不能广泛应用,且价格昂贵,还不能取代血液,因此,医疗临床用血只能靠公民献血来解决。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我国医疗临床用血量约800吨,年供血约400万人次。而且,临床用血以每年7—10%的速度递增。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而且又缺乏法律的推动,我国开展无偿献血虽经努力,但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大部分来自有偿的供血或卖血,血源不足,医疗临床用血不能充分保证。而且,由于个体供血者的血液质量不高,容易引起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蔓延,影响医疗临床用血的安全。据一些地方的调查:职业卖血者的血液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高达30-90%,丙型肝炎抗体检测阳性率为8—13%,流动职业卖血者中丙型肝炎抗体检测阳性率高达40%以上。因此,以乙肝、丙肝、艾滋病等为主的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威胁用血者的安全。所以,通过立法确立无偿献血制度,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是我国血液事业的当务之急。
(二)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输血是现代医疗的重要手段,是人类认识自己、征服伤病的伟大发现,它在临床医学领域中有着拯救生命、治疗疾病的重要作用。但是,血液是一种复杂的维持生命的物质,血液在采集、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质量,避免污染,防止经血液传播疾病。虽然为保障输血安全,我国对血液的采集、检验、监控、储存和运输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根据现在的检测手段,漏检现象很难避免,一些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时有发生。近两年来,我国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形势较为严重,据统计:到1997年9月底,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总数已上升到8227例,其中经血液途径感染的近1440例。因此,保证血液质量是保证输血安全,保障用血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但是,由于我国的无偿献血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医疗临床用血还有相当一部分靠个体供血,一些个体供血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频繁供血,造成血液质量下降。而且,有的不法分子组织卖血队伍甚至强迫他人卖血,从中牟取暴利。有的医疗机构擅自自采自供,甚至不顾供血者的健康,允许供血者违章重复登记、频繁抽血,严重破坏了血液工作的管理,影响了供血者的身体健康,也为血源性疾病的传播提供了温床。因此,只有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禁止血液买卖,才是杜绝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隐患,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的根本途径。
(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行无偿献血,不仅能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保证输血安全,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它还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是一种无私的奉献,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献血事业的发展程度,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当前,世界很多国家已经做到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我国的无偿献血工作还很落后,这与我们建设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方针很不相称。实行无偿献血,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具体表现。因此,献血法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也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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