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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湖南医疗招聘-卫生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母婴保健法》常考的知识点

来源: 2019-06-27 22:00

 婚前保健内容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1.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2.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1)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3.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孕产期保健

(一)孕产期保健内容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2.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2)孕妇、产妇保健(3)胎儿保健(4)新生儿保健

(二)医学指导和医学意见

1.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2.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3.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产前诊断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1.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2.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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