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南医疗招聘-卫生法律法规热门备考考点—传染病的分类及其隔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开始实行。预防为主是其主要方针,原则是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一、传染病分类
根据传染病病种的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我国将列为法定管理的37种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注意: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三种疾病参照甲类传染病实行强制管理。也是其最常考察的内容。
二、医疗机构的隔离措施
1.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3.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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