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南医疗招聘-卫生法律法规热门备考考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一)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这种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症,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中毒,是指由于吞服、吸入有毒物质,或有毒物质与人体接触所产生的有害影响。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4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的健康事件:指针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的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二)方针原则
方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三)应急立法
立法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公布实施时间:2003年5月7日
(四)报告
(五)、应急状态的善后处理
1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2责任追究: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抚恤和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有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六)、法律责任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2)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3)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4)拒绝接诊病人的;
(5)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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