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湖南医疗招聘-卫生法律法规热门备考考点—特殊药品的管理之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属于特殊管理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这几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以保证其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概念
1.麻醉药品:一般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一般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现行《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于2007年10月11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麻醉药品共123种,精神药品共132种。
麻醉药品多是中枢神经药物中的镇痛药,如吗啡、美沙酮、海洛因等,不包括喷他佐辛(第二类)。我国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共有芬太尼、可卡因、美沙酮、福尔可定等25种。
精神药品目录分第一类和第二类,一类精神药品有53种,我国生产和使用的共有氯胺酮、三唑仑等7种。二类精神药品有79种,我国生产和使用的有咖啡因、阿普唑仑、曲马多等33种。
1.专有标志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
2.使用管理
(1)《印鉴卡》管理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简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②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③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2)处方管理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注明理由。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用量。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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