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药品管理法》中对于药品价格管理是怎样的?
近期超热门的电影《我不是药神》,看得大家是无限感慨啊,大部分人也萌生出了一个问题:《药品管理法》中对于药品价格管理是怎样的?在剧情中,大部分的白血病患者面对“天价”的格列宁药物,几乎都是“等死”的状态,而这也是大家愿意去购买“假药”(印度格列宁)的原因。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对我国的药品管理制度充满了好奇。
我国《药品管理法》中对于药品价格管理的内容整理如下:
首先,《药品管理法》中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第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三,可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第四,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六,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七,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除此之外,我国也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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