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规:关于医疗损害,我们究竟该如何问责?
首先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2018年5月14日,原告王某妊娠40周因腹痛就诊于被告医院,经诊断为正常妊娠足月,王某自主选择剖腹产,术后王某自觉腹部不适,医生告知是术后正常反应。两周后,王某因恶露呈血性且有异味再次入院,经检查发现其子宫残留一小块纱布。王某要求被告医院依法赔偿。
请问此案例中王某的要求合理吗?
接下来我们根据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解答。
一、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规定: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机构的免除赔偿责任事由: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三、患方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医疗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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