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规:处方管理的办法
一、处方管理
1.医院对处方的开具、调剂、保管及处理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3.处方书写要求: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是使用药品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医务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
二、处方权管理
1)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由医务部按规定授予处方权。同时在医务部与药房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部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5)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6)进修医师经科室和医务部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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