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浅谈中医药法律法规
1.中医药立法: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的健康,2003年5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建国以来我国首部规范中医药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行政法规。
2.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方针和基本政策:《中医药条例》规定,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互相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3.中医从业人员的资格:《中医药条例》规定,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2006年卫生部《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的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职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职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4.中医医学还承担着教育和科研工作,以及对外的交流与合作工作,同时还传承着民族医学,民族医学是我国以中医药为代表的传统医学和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长期与疾病做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为各族人民的生存、繁衍做出了重要贡献。民族医学主要包括:如藏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傣族、苗族、壮族、朝鲜族以及回族等很多的少数民族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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