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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四章

来源: 2019-07-05 17:46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一、背叛国家罪

  (一)概 念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桶踩??/P>

  2、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勾结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中国公民。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一)概 念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特定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

  2、客观方面必须有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的行为。所谓“资助”,主要指提供物资帮助;所谓“特定犯罪”就是限于刑法第107条规定的6种犯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犯罪主体是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

  4、主观方面是只能是故意。

  第二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一、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一)概 念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自动投*敌方营垒,为敌人效力;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中国公民;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投敌叛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观上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区分投敌叛变罪与投降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区分投敌叛变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投敌叛变后又向敌人提供情报或者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属于投敌叛变罪本身的内容,只成立一罪而不构成数罪,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二、叛逃罪(第109条)

  (一)概 念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 定

  注意区分叛逃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

  第三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一、间谍罪(第110条)

  (一)概 念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下述三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凡具有这3种行为之一,就构成间谍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个国人,还包括无国籍的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被诱骗参加间谍组织但并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以及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但并不知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构成间谍罪。

  2、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判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二、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一)概 念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与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资敌罪(第112条)

  (一)概 念

  资敌罪,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上实施了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通常是中国公民;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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