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辅导(10)
物权概述
1物权 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利益。
2物权的特征:a物权是对世权 b物权是支配权 c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3物权的分类:
a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b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c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d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主物权与从物权
e物权的续存是否有期限――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
f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4物权的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
5物权的效力分:a排他效力、b优先效力、c追及效力d、妨碍排除效力
A物权的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B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2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C物权的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D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6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预防妨碍请求权
7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a物权法定原则 b一物一权原则 c 公示、公信原则
8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三种情形
9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0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a抛弃 b 混同 c其他原因
11关于物权的变动我国采取的是折衷主义。
12物权变动须有当事人的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特殊生效要件。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