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
1.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
(1)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
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每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500万元时不再存储。
(2)煤矿企业的存储标准
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万元-100万元;
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万元-200万元;
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万元-300万元;
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
每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2.风险抵押金存储的要求
(1)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事先按时足额存储。
(2)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3)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
3.风险抵押金使用规定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何时可以动用风险抵押金?
若发生下列之一情形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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