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理《监理理论》:与监理有关的行为主体
与监理有关的行为主体?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答:与工程监理有关的行为主体有三个:⑴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指某项工程的投资者或资金的筹集者,并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及实施阶段对工程的费用、进度、质量等重大问题有决策权的组织。⑵承建单位(又称承包商或承包单位)-指通过投标或其他某种方式取得某项工程的施工权,材料、设备的制造及供应权,并和业主签订合同,承担工程施工费用,承担进度、质量、安全、环保责任的经济组织。⑶监理单位-指取得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经济组织。
业主与承包人是发包与承包的合同关系,由承包合同确定;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由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它们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这种关系是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所确定。
作为行使政府监督职能的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整个工程建设活动中将对业主、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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