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理《监理理论》:社会监理的性质
社会监理的性质、依据和任务?
答:性质:⑴服务性:监理单位是智力密集型的高智能服务组织,它属于中介服务性质的单位,本身不是建设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依靠其高技术、高智能和丰富的经验为业主提供智力服务。⑵科学性:科学性是监理单位区别于其他一般服务性组织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的科学技术能力,能够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技术和管理上的问题,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⑶委托性: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业主的委托和授权。⑷公正性: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中必须具备组织各方协作配合,调节各方利益,促使合同当事人各方圆满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能,这就要求其必须坚持公正性。
依据:⑴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规章;⑵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⑶监理合同;⑷施工合同;⑸工程前期有关文件;⑹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⑺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任务:施工阶段监理的任务是监理工程师利用业主授予的权力,从组织、技术、合同和经济的角度采取措施,对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进度、费用实施全面监理,并严格地进行合同管理,高效有序地进行信息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组织协调,以使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最合理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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