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理《监理理论》:政府监督机构和主要职责
政府监督机构和主要职责: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
1、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方针、政策和施工监理法规;制定交通系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检查、指导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工作,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批工作;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国家和部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参与部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参与国家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行业评审工作;组织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掌握全行业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监理的经验。
2、各省、市、自治区设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省级质监站):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工作方、政策和法规,制定和本地区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规划、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负责下级质监站及其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审核申报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审批专项监理工程师(早先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主持交工工程质量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组织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参与本地区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对申报省(部)、国家级"三优"工程的项目进行质量鉴定;组织交流本地区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市级质监分站或者派出质监机构的任务,由省级质监站根据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
3、省决定是否设立地级监分站或派出质监机构。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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