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设备监理2018《基础及相关知识》:物权的分类

来源: 2017-08-15 11:46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解决的是物归谁所有的问题,他物权解决的是物的利用的问题。

 

(1)自物权

 

1)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具有以下四种权能:

 

① 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人有权占有财产,但非所有人合法占有财产的情况也属常见。法律保护合法占有关系,在此情况下所有人不能请求退还。对于非法占有人,则根据其占有是恶意或善意,确定是否应向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退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②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使用权可以与所有权分离。

 

③ 收益,是指利用所有的财产而取得的经济收人或利益。

 

④ 处分,是指决定财产法律上的命运,即对财物的处置。

 

2)所有权的取得:

 

①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最初的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

 

其主要方式:生产、没收、收益、添附、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等。

 

②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所有人基于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其主要方式:买卖、受赠、继承和其他合法方式等。

 

3)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导致财产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①转让所有权;

 

②所有权的抛弃;

 

③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④所有权主体消灭;

 

⑤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