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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房地产广告内容

来源: 2017-08-23 10:42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房地产广告的要求:

 

  (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3)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6)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8)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9)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10)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1)办理户口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能够为人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办理户口的房地产项目,广告中有关办理户口的内容应当表述清楚、明白,标明有关规定的出处或者相关条件,不得使人产生误解;

 

  (1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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