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填埋场场址选择的要求
1.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应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1.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1.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1.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1.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1.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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