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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4:01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我的学习乐园,我的考试专家】201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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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第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技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五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①基本掌握现代化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研究、设计部门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第九条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②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①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③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技术职务设置的原则、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上级下达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并制定出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技术、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四章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其委员应由同行技术专家和担任较高技术职务的、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经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的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工作技术人员任职条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能确认有效。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科学地评价被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审定任职条件,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
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其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是知名技术专家或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并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技术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各级国家机关的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和任命制,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或六个月,单位行政领导要根据任务需要和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聘或聘的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本单位安排有困难的,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的单位去任职。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程技术人员在担任技术职务的任职期限内,按照有关的工资规定,领取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经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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