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2017知识点:房产税

来源: 2017-09-12 14:34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凡是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课税对象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三、计税依据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 9/6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四、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9/6;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五、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

 

  (2)纳税期限: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六、减免规定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其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其附设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免税范围。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

 

  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7)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

 

  (8)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相关阅读:房产经纪人考试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