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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讲义:事故责任分类

来源: 2017-09-27 12:41

   事故责任分类(3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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