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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环境影响评价师《技术导则与标准》知识点(11)

来源: 2018-02-20 15:57

   5.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5.1 掌握不同类型CP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范围确定的原则

 

  调查与评价原则

 

  (1)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应遵循资料搜集与现场调查相结合、项目所在场地调查与类比考察相结合、现状监测与长期动态资料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2)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的深度应满足相应的工作级别要求。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组织现场监测及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与试验。对一级评价, 还可选用不同历史时期地形图以及航空、卫星图片进行遥感图像解译,配合地面现状调查与评价。

 

  (3) 对于地面工程CP应监测潜水含水层以及与其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兼顾地表水体,对于地下工程CP应监测受其影响的相关含水层。对于改、扩建ICP,必要时监测范围还应扩展到包气带。

 

  ⑴基本要求: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状况为原则,并应满足EI预测和评价的要求。⑵Ⅰ类CP。应包括与CP相关的EP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还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当Ⅰ类CP位于基岩地区时,一级评价以同一地下水文地质单元为调查评价范围,二级原则上以同一地下水水文地质单元或地下水块段为调查评价范围,三级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情况,并满足EI预测和分析的要求为原则确定调查评价范围。⑶Ⅱ类CP。应包括CP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的影响区域,其中应特别关注相关的EP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及可能与CP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存在直接补排关系的区域。⑷Ⅲ类CP。应同时包括⑵和⑶所确定的范围。

 

  Ⅰ类CP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参考表

 

评价等级

 

调查评价范围(km2)

 

备注

 

一级

 

50

 

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含水层渗透性能较强的地区(如砂卵砾石含水层、岩溶含水系统等)(即:地下水流速较大的地区),调查评价范围可取较大值,否则可取较小值。

 

二级

 

20~50

 

三级

 

20

 

  5.2 熟悉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的主要内容

 

  水文地质条件调查主要包括:①气象、水文、土壤和植被状况;②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貌特征与矿产资源;③包气带岩性、结构、厚度;④含水层的岩性组成、厚度、渗透系数和富水程度,隔水层岩性组成、厚度、渗透系数;⑤地下水类型、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⑥地下水水位、水质、水量、水温;⑦泉的成因类型,出露位置、形成条件及泉水流量、水质、水温,开发利用情况;⑧集中供水水源地和水源井的分布情况(包括开采层的成井的密度、水井结构、深度以及开采历史);⑨地下水现状监测井的深度、结构以及成井历史、使用功能;⑩地下水背景值(或地下水污染对照值)

 

  5.3 熟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与分析的主要内容

 

  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①水文地质问题(包括天然劣质水分布状况,以及由此引发的地方性疾病等环境问题);②地下水开采过程中水质、水量、水位的变化情况,以及由此引起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③与地下水有关的其它人类工程活动调查(如保护区划分情况等)

 

  5.4 熟悉地下水污染源调查的主要对象及整理与分析的方法

 

  ⑴调查原则

 

  对己有污染源调查资料的地区,一般可通过搜集现有资料解决。对于没有污染源调查资料,或已有部分调查资料,尚需补充调查的地区,可与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同步进行。

 

  ⑵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对象:地下水污染源主要包括工业、生活、农业污染源。调查重点:废水排放口、渗坑、渗井、污水池、排污渠、污灌区、已被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库和固废堆放(填埋)场等。调查要点:①工业或生活污水污染源的调查;②排污渠和已被污染的小型河流、水库的调查;③污水池和污水库的调查;④农业污染源的调查;⑤工业固废堆放(填埋)场的调查;⑥生活污染源的生活垃圾、粪便等的调查。⑦对改、扩建ICP,还应对CP场地所在区域可能污染的部位 (如物料装卸区、储存区、事故池等)开展包气带污染调查,包气带污染调查取样深度一般在地面以下25~80 cm即可。但是,当调查点所在位置一定深度之下有埋藏的排污系统或储藏污染物的容器时,取样深度应至少达到排污系统或储藏污染物的容器底部以下。

 

  ⑶污染源整理与分析。①按评价中所确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对污染源进行等标污染负荷比计算;将累计等标污染负荷比>70%的污染源(或污染物)定为评价区的主要污染源(或主要污染物);通过等标污染负荷比分析,列表给出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因子,并附污染源分布图。

 

  ②等标污染负荷(Pij)计算公式:Pij = Cij×Qj/C0ij 式中:Pij-第j个污染源废水中第i种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m3/a;

 

  Cij-第j个污染源废水中第i 种污染物排放的平均浓度,mg/L;C0ij-第j个污染源废水中第i种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mg/L;Qj-第j个污染源废水的单位时间排放量,m3/a

 

  ③若第j个污染源共有n种污染物参与评价,则该污染源的总等标污染负荷计算公式:

 

  Pj=ΣPij (i=1~n) 式中:Pj-第j个污染源的总等标污染负荷,m3/aPij-第j个污染源废水中第i种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m3/a;

 

  ④若评价区共有m个污染源中含有第i种污染物,则该污染物的总等标污染负荷计算公式:

 

  Pi=ΣPij ( j=1~m) 式中:Pi-第i种污染物的总等标污染负荷,m3/aPij-第j个污染源废水中第i种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m3/a;

 

  ⑤若评价区共有m个污染源,n 种污染物,则评价区污染物的总等标污染负荷计算公式:

 

  P=ΣΣPij (i=1~n, j=1~m) 式中:P-评价区污染物的总等标污染负荷,m3/a

 

  ⑥等标污染负荷比(Kij)计算公式: Kij=Pij/P 式中:Kij-第j个污染源中第i 种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比,无量纲;Pij-第j个污染源废水中第i 种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m3/a;P-评价区污染物的总等标污染负荷,m3/a

 

  Kj=ΣKij=ΣPij/P (i=1~n) 式中:Kj-评价区第j个污染源的等标污染负荷比,无量纲;Pij-第j个污染源废水中第i种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m3/a;P-评价区污染物的总等标污染负荷,m3/a

 

  Ki=ΣKij=ΣPij/P (j=1~m) 式中: Ki-评价区第i种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比,无量纲;Pij-第j个污染源废水中第i种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m3/a;P-评价区污染物的总等标污染负荷,m3/a

 

  ⑦包气带污染分析。对于改、扩建I类和Ⅲ类CP,应根据CP场地包气带污染调查结果开展包气带水、土壤污染分析,并作为地下水EI预测的基础。

 

  5.5 掌握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因子确定的原则: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污染特征选定。

 

  5.6 掌握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井点的布设原则及具体要求

 

  ⑴监测井点布设原则:①采用控制性布点与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监测井点主要布设在CP场地、周围环境敏感点、地下水污染源、主要现状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以及对于确定边界条件有控制意义的地点。②监测井点的层位应以潜水和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为主;③一般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应>相应评价级别的水质监测点数的2倍以上;⑵水质监测点布设具体要求:①一级水质监测点应≮7个点/层,评价区面积>100km2时,每增加15km2应至少增加1个点/;CP场地上游和两侧各≮1个点/层,CP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应≮3个点/层。②二级水质监测点应≮5个点/层,评价区面积>100km2时,每增加20km2应至少增加1个点/;CP场地上游和两侧各≮1个点/层,CP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应≮2个点/层。③三级水质监测点应≮3个点/层,CP场地上游≮1个点/层,CP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应≮2个点/层。

 

  (2)监测点取样深度确定:评价级别为一级的I类和IIICP,对地下水监测井()点应进行定深水质取样,具体要求:①地下水监测井中水深< 20 m时,取2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分别在井水位以下1.0 m之内和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3/4处。②地下水监测井中水深>20 m时,取3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分别在井水位以下1.0m之内、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1/2处和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3/4 处。③评价级别为二级、三级的I类和IIICP和所有评价级别的IICP,只取1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在井水位以下1.0m之内。

 

  (3) 监测项目选择: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项目的选择,应根据CP行业污水特点、评价等级、存在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而确定。即评价等级较高,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可适当多取,反之可适当减少。

 

  5.7 了解地下水水质样品采集与现场测定的方法要求

 

  ⑴地下水水质样品应采用自动式采样泵或人工活塞闭合式与敞口式定深采样器进行采集。⑵样品采集前,应先测量井孔地下水水位(或地下水水位埋藏深度)并做好记录,然后采用潜水泵或离心泵对采样井()进行全井孔清洗,抽汲的水量不得小于3 倍的井筒水()体积。⑶地下水水质样品的管理、分析化验和质量控制按HJ/T164 执行。pH、溶解氧(DO)、水温等不稳定项目应在现场测定。

 

  5.8 熟悉不同评价工作等级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频率的要求

 

  ⑴一级应在评价期内至少分别对1个连续的水文年的丰、平、枯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1;⑵二级若有近3年内不少于1个连续的水文年的丰、枯水期的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进行至少1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若已有的监测资料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应在评价期内分别对1个连续的水文年的丰、枯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1;⑶三级应在评价期内进行至少1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并尽可能在枯水期进行。

 

  5.9 掌握地下水水质现状的评价内容

 

  ⑴根据现状监测结果进行最大值、最小值、均值、标准差、检出率和超标率的分析。⑵地下水水质现状评价应采用标准指数法进行评价。标准指数>1,表明该水质参数已超过了规定的水质标准,指数值越大,超标越严重。标准指数计算公式分为以下两种情况:①对评价标准为定值的水质因子,其标准指数法公式为:Pi=Ci/CSi ②对于评价标准为区间值的水质参数其标准指数式为:PpH=(7.0-pHi)/(7.0-pHsd) pHi7;PpH=(pHi-7.0)/(pHsu-7.0) pHi>7;

 

  6.地下水EI预测

 

  6.1 掌握地下水EI预测的原则与范围

 

  ⑴预测原则:①CP地下水EI预测应遵循HJ2.1 中确定的原则进行。考虑到地下水环境污染的隐蔽性和难恢复性,还应遵循环境安全性原则,预测应为评价各方案的环境安全和EP措施的合理性提供依据。②预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均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工程特征与环境特征,结合当地环境功能和环保要求确定,应以拟建项目对地下水水质、水位、水量动态变化的影响及由此而产生的主要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为重点。③Ⅰ类CP,对可研和评价中提出的不同选址(选线)方案、或多个排污方案等所引起的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应分别进行预测,同时给出污染物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两种工况的预测结果。④Ⅱ类CP,应遵循保护地下水资源与环境的原则,对可研中提出的不同选址方案、或不同开采方案等所引起的水位变化及其影响范围应分别进行预测。⑤Ⅲ类CP,应同时满足③和④的要求。

 

  ⑵预测范围:地下水EI预测的范围可与现状调查范围相同,但应包括保护目标和EI的敏感区域,必要时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及可能与CP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存在直接补排关系的区域。预测重点应包括:①已有、拟建和规划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区。②主要污水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处的地下水下游区域。③地下水EI的敏感区域(如重要湿地、与地下水相关的自然保护区和地质遗迹等)。④可能出现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主要区域。⑤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6.2 熟悉地下水EI预测时段的划分。应包括CP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

 

  6.3 熟悉不同类型CP地下水EI 预测因子选取重点

 

  ⑴Ⅰ类CP。预测因子应选取与拟建项目排放的污染物有关的特征因子,选取重点应包括:①改、扩建项目已经排放的及将要排放的主要污染物。②难降解、易生物蓄积、长期接触对人体和生物产生危害作用的污染物,应特别关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③国家或地方要求控制的污染物。④反映地下水循环特征和水质成因类型的常规项目或超标项目。

 

  ⑵Ⅱ类CP。预测因子应选取水位及与水位变化所引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相关的因子。

 

  ⑶Ⅲ类CP。应同时满足⑴和⑵的要求。

 

  6.4 了解不同地下水EI A等级应采用的预测方法

 

  ⑴CP地下水EI预测方法包括数学模型法和类比预测法。其中,数学模型法包括数值法、解析法、均衡法、回归分析、趋势外推、时序分析等方法。常用的地下水预测模型参见附录F。⑵一级评价应采用数值法;二级评价中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数值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可采用解析法;三级评价可采用回归分析、趋势外推、时序分析或类比预测法。⑶采用数值法或解析法预测时,应先进行参数识别和模型验证。⑷采用解析模型预测污染物在含水层中的扩散时,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①污染物的排放对地下水流场没有明显的影响。②预测区内含水层的基本参数(如渗透系数、有效孔隙度等)不变或变化很小。⑸采用类比预测分析法时,应给出具体的类比条件。类比分析对象与拟预测对象之间应满足以下要求:①二者的环境水文地质条件、水动力场条件相似。②二者的工程特征及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具有相似性。

 

  6.4 了解地下水EI预测模型概化

 

  ⑴水文地质条件概化。应根据评价等级选用的预测方法,结合含水介质结构特征,地下水补、径、排条件,边界条件及参数类型来进行水文地质条件概化。⑵污染源概化。污染源概化包括排放形式与排放规律的概化。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排放形式可以概化为点源或面源;排放规律可以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或非连续恒定排放。⑶水文地质参数值的确定。对于一级评价,地下水水量(水位)、水质预测所需用的含水层渗透系数、释水系数、给水度和弥散度等参数值,应通过现场试验获取。对于二级、三级评价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值,可从评价区以往环境水文地质勘察成果资料中选取,或依据相邻地区和类比区最新的勘察成果资料确定;对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而又缺少资料的地区,二级、三级评价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值,也应通过现场试验获取。

 

  7.地下水EIA

 

  7.1 熟悉不同类型CP地下水EIA的原则

 

  ⑴评价应以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和地下水EI预测结果为依据,对CP不同选址(选线)方案、各实施阶段(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不同排污方案及不同防渗措施下的地下水EI进行评价,并通过评价结果的对比,推荐地下水EI最小的方案。⑵地下水EIA采用的预测值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时,应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后再进行评价。⑶Ⅰ类CP应重点评价CP污染源对地下水EP目标(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地、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和其它地下水环境敏感区域)的影响。评价因子与影响预测因子相同。⑷Ⅱ类CP应重点依据地下水流场变化,评价地下水水位(水头)降低或升高诱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7.2 掌握不同类型CP地下水EIA的要求

 

  ⑴Ⅰ类CP。评价Ⅰ类CP对地下水水质影响时,可采用以下判据评价水质能否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a)以下情况应得出可以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结论:①CP在各个不同生产阶段、除污染源附近小范围以外地区,均能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②在CP实施的某个阶段,有个别水质因子在较大范围内出现超标,但采取环保措施后,可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b)以下情况应做出不能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结论:①改、扩建项目已经排放和将要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在评价范围内的地下水中已经超标。②削减措施在技术上不可行,或在经济上明显不合理。

 

  ⑵Ⅱ类CP。评价Ⅱ类CP对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水位(水头)影响时,应依据地下水资源补采平衡的原则,评价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及可能出现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类型、性质及其影响的范围、特征和程度等。

 

  ⑶Ⅲ类CP。Ⅲ类CPEIA应按照⑴和⑵进行。

 

  8.地下水EP措施与对策

 

  熟悉地下水EP措施与对策的基本要求

 

  ⑴地下水保护措施与对策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突出饮用水安全的原则确定。⑵环保对策措施建议应根据Ⅰ类、Ⅱ类和Ⅲ类CP各自的特点以及CP所在区域环境现状、EI预测与评价结果,在评价工程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有效性的基础上,提出需要增加或完善的地下水EP措施和对策。⑶改、扩建项目还应针对现有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地下水水质污染问题,提出"以新带老"的对策和措施。⑷给出各项地下水EP措施与对策的实施效果,列表明确各项具体措施的投资估算,并分析其技术、经济可行性。

 

  CP污染防治对策:

 

  ⑴Ⅰ类CP场地污染防治对策:①源头控制措施。主要包括提出实施清洁生产及各类废物循环利用的具体方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提出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应采取的控制措施,防止污染物的跑、冒、滴、漏,将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事故降到最低限度。②分区防治措施。结合CP各生产设备、管廊或管线、贮存与运输装置、污染物贮存与处理装置、事故应急装置等的布局,根据可能进入地下水环境的各种有毒有害原辅材料、中间物料和产品的泄漏(含跑、冒、滴、漏)量及其他各类污染物的性质、产生量和排放量,划分污染防治区,提出不同区域的地面防渗方案,给出具体的防渗材料及防渗标准要求,建立防渗设施的检漏系统。③地下水污染监控。建立场地区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包括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监测计划、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地下水监测计划应包括监测孔位置、孔深、监测井结构、监测层位、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等。④风险事故应急响应。制定地下水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明确风险事故状态下应采取的封闭、截流等措施,提出防止受污染的地下水扩散和对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治理的具体方案。

 

  ⑵IICP地下水保护与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减缓措施。①以均衡开采为原则,提出防止地下水资源超量开采的具体措施,以及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地下水水位变化诱发的湿地退化、地面沉降、岩溶塌陷、地面裂缝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产生的具体措施。②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并根据项目建设所诱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③针对CP可能引发的其它环境水文地质问题提出应对预案。⑶Ⅲ类CP污染防治对策。Ⅲ类CP的污染防治对策应按照⑴和⑵进行。

 

  环境管理对策:提出合理、可行、操作性强的防治地下水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环境监测方案和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制度。

 

  环境监测方案应包括:

 

  (1)CP的主要污染源、影响区域、主要保护目标和与环保措施运行效果有关的内容提出具体的监测计划。一般应包括:监测井点布置和取样深度、监测的水质项目和监测频率等。

 

  (2)根据环境管理对监测工作的需要,提出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装备的建议。

 

  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应包括:

 

  (1) 报告的方式、程序及频次等,特别应提出污染事故的报告要求。

 

  (2) 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所在场地及其影响区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设施、治理措施运行状况和运行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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