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知识点: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 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
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
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 总体 应急预案 ,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 专项 应急预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 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
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
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
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
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
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
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
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
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
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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