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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知识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来源: 2018-12-17 16:5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
  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
  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
  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
  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第二十六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
  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
  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
  非高毒作业区域。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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