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知识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
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
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 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
1 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IC 卡)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
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
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
长至每 6 年 1 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
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
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
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 2 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
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
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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