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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知识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来源: 2018-12-19 17:50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
  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
  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
  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
  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
  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 10 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
  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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