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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环境影响评价师技术导则与标准知识点:预测点布设的原则

来源: 2018-12-26 15:45

 预测点布设的原则

  1. 地面水环境预测的范围与 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的范围相同或略小 (特殊情况略大)。
  2. 在预测范围内 应布设 适当的预测点 。通过预测这些点所受的环境影响来全面反映建设项目对该范围内地面水环境的影响。预测点的数量 和预测点的布设 应根据受纳水体 和建设项目的特点 、评价等级 以及当地的环保要求 确定。
  3. 虽然在预测范围外 ,但估计有可能受到影响的重要用水地点 ,也应设立预测点。
  4. 环境现状监测点 应作为预测点。水文特征突然变化 和水质突然变化处 的上、下游 ,重要水工建筑物附近,水文站 附近等应布设预测点。当需要预测河流混合过程段 的水质时,应在该段河流中布设 若干预测点。
  5. 当预测溶解氧 时,应预测最大亏氧点的位置 及该点的浓度 ,但是分段 预测的河段不需要 预测最大亏氧点。
  6. 排放口 附近常有局部超标区 ,可在适当水域加密 预测点,以 便确定超标区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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