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知识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
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
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
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 10 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 500 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
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
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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