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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知识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 2019-01-04 13:4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
  算。
  第五条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
  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
  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
  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
  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
  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
  (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 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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