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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知识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2019-01-04 13:41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
  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
  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3 名以上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
  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
  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以及在污水池等有限空间内作业的,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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