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知识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
第二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
第二十五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
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 参加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在煤矿
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向其工作地或者户籍所在地
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当
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
第二十七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
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
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考试满分均为一百分,八十分
以上为合格。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六年,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和编号。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参加
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专门培训,持培训合格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考核发证部门或者原考核
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
作日内予以换发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
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原考
核发证部门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
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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