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知识点: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
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
期开展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
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
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十一条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
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
修作业审批制度,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生产装置复产前,应当组织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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