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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教材考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来源: 2019-01-18 19:16

   我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中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评价单元的划分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 500m 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一般把装置的一个独立部分称为单元,并以此来划分单元。每个单元都有一定的功能特点,如原料供应区、反应区、产品蒸馏区、吸收或洗涤区、成品或半成品储存区、运输装卸区、催化剂处理区、副产品处理区、废液处理区、配管桥区等。在一个共同厂房内的装置可以划分为一个单元;在一个共同堤坝内的全部储罐也可划分为一个单元;散设地上的管道不作为独立的单元处理,但配管桥区例外。

  ※单元和重大危险源是两个概念,做题时要先判断出存在几个单元,每个单元再逐个判断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临界量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考试时,危险化学品临界量会给出,无需记忆。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 1 Q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该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

+

q2

+ ⋯ +

qn

≥ 1

 

Q1

Q2

Qn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t;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t。

  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更多详细 内容参见《法规指导书》。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事故严重度评价

  最大危险原则。如果一种危险物具有多种事故形态,且它们的事故后果相差大,则按后果最严重的事故形态考虑。

  概率求和原则。如果一种危险物具有多种事故形态,且它们的事故后果相差不大,则按统计平均原理估计事故后果。

  危险性抵消因子

  工艺设备故障、人的误操作和生产安全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事故发生的三大原因。

  工艺、设备、容器、建筑结构上的各种用于防范和减轻事故后果的各种设施,危险岗位上操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等,能够大大抵消单元内的现实危险性。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监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部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

  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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