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拨: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
2.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直接发包: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3.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但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4.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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