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拨: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1)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的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的条件。
(3)《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
(4)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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