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拨:对不按期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理原则
对不按期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理原则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
2.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里所指的开发日期是指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实质性投入的日期。
3.以下情况不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
(1)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开工延期,如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
(2)因政府的行为而不能如期开工的或中断建设一年以上的。
(3)因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延期动工开发的。如发现地下文物、拆迁中发现不是开发商努力能解决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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