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拨: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
《物权法》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6)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7)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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