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拨: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管理制度
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管理制度
(一)公司设立
1.设立程序
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4)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5)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6)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7)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其他规定
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
货币形态的实有资本应当存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或发放由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银行。
(二)机构的风险管理
1.业务范围和资金应用的限制规定
担保公司只能从事住房置业担保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除外),不得经营财政信用业务、金融业务等其他业务,也不得提供其他担保。
2.建立在银行的保证金制度
担保公司应当从其资产中按照借款人借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留担保保证金,并存入借款人的贷款银行。
担保公司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收。
保证金的提留比例,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协商确定。
3.风险基金制度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风险基金,用于担保公司清算时对其所担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风险基金由担保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4.最大担保额度规定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30倍;超过30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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