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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拨: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

来源: 2019-04-06 21:07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

 
(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2)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4)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其他单位拥有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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