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是指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和身份权关系(如收养、监护等)。
(二)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法律对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2.诚实信用原则
人在行为时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3.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行为除了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外,还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自愿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明辨利弊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合意),即可以使他们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5.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禁止滥用权利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私权。滥用权利会产生对权利人不利的法律后果。滥用权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权利人的目的因此就不能实现。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