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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诉讼时效(高频考点)

来源: 2019-04-06 22:53

 诉讼时效(高频考点)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履行后,当事人不得以不知时效期间已过为由而要求返还。
 
(二)诉讼时效期间
 
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和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适用于一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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