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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合同法概述

来源: 2019-04-06 22:54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
 
(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各方都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仲裁,请求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合同法采取"约定优先"的原则,即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的规则。
 
(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重点)
 
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赠与、借款等合同为典型合同。
 
(2)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合同。
 
单务合同履行中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等问题。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不需为从合同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也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口头方式,书面形式均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1)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例如,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主合同),丙为担保乙偿还借款而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从合同)。
 
从合同具有附属性,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
 
典型的主从合同: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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