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物的种类
物的种类
(一)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经交付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为流通物。
法律限制或者禁止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为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其权利的转移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有的还要经过管理部门批准。
(三)主物和从物
两个以上独立的物相互配合,为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到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起从属作用的为从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有3个:
(1)独立而非主物的成分;
(2)助主物的效用;
(3)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四)原物和孳息
1.原物的收益为其孳息。
2.孳息分为:
(1)天然孳息,树木的果实和动物的子畜。
(2)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收益,如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3.孳息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
(五)特定物和不定物
(六)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