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强制拍卖的特点
强制拍卖的特点(与任意拍卖相比)
(1)国家强制性。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强制进行,被执行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拍卖的进行。
(2)标的的非自有性。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拍卖要遵守特殊原则和规则,如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限定拍卖佣金规则等。
(3)主体的特定性。法院和拍卖机构这两个特定的主体。
(4)目的的利他性。目的在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5)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法院比拍卖机构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
法院享有中止拍卖的权利(即合同法上的单方中止履行的权利)、撤销拍卖委托的权利(即合同法上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严格监督拍卖程序的权利以及对拍卖结果的单方确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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