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估价目的、对象
一、估价目的
估价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是委托人对估价的实际需要。
估价目的: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税收、征收、征用、司法拍卖、分家析产、损害赔偿、保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企业改制、上市、资产重组、资产置换、产权转让、租赁、合资、合作、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等等。
估价目的不同,价值时点、估价对象、价值类型以及估价原则、估价依据等都可能不同,从而影响估价结果。
二、估价对象
估价对象是所估价的房地产等财产或相关权益。估价对象由委托人和估价目的双重决定。
估价对象:房屋、构筑物、土地、在建房地产、未建房地产、已灭失房地产、以房地产为主的整体资产、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财产或相关权益。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