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成本法适用的估价对象
成本法适用的估价对象(掌握)
适用对象:新开发的房地产,旧的房地产,在建工程,计划开发的房地产,很少发生交易而限制了比较法运用,没有经济收益或没有潜在经济收益而限制收益法运用的房地产,例如行政办公楼、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军队营房等以公用、公益为目的的房地产,特别适用成本法估价。
化工厂、钢铁厂、发电厂、油田、码头、机场之类,有独特设计或只针对特定使用者的特殊需要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单独的建筑物或者其装饰装修部分,通常也采用成本法估价。
不适用对象——建筑物过于老旧的房地产。老旧建筑物测算重新购建成本和折旧难度大。一般用残余价值估价;对于整个过于老旧的房地产,适用假设开发法估价。
成本法主要适用于评估建筑物是新的或者比较新的房地产的价值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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