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知识点拨:估价业务接洽与承接
估价业务接洽与承接
相互了解、沟通,了解估价需求者真实的估价需要及估价对象,估价需求者出具估价委托书,签订估价委托合同。估价项目来源和沟通情况记录。
估价委托应由估价机构统一受理,统一收费;估价师等估价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估价业务、收取费用,分支机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签订估价委托合同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委托书是估价依据,放入估价报告附件中。
估价委托书内容:委托人名称或姓名,委托的估价机构的名称,估价委托人的估价需要或估价目的,估价委托人指定的估价对象的名称和坐落,估价委托人的估价要求(如估价质量要求、估价工作完成时间等),委托日期等内容。委托估价事项属于重新估价的,应在估价委托书中注明。
估价委托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作用:①建立委托与受托关系;②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③载明估价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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